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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农商行重点法律知识(12)
    时间:2015-06-22 17:34 来源:江苏农商行招聘网 作者:admin 点击:
    276、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77、行为人在神智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278、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279、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280、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不可能发生的,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81、凡依法或依约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82、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283、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因侵权纠纷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
    284、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285、公民之间的生产借贷性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286、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287、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88、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289、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90、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9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9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9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9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9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9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9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9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29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30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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