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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扬州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招聘15人公告
    时间:2016-12-13 16:43 来源:江苏农商行招聘网 作者:songqing 点击:
      因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市城市管理局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行;
      (二)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官端正,无残疾,无色盲、无纹身,无传染病和其他慢性疾病;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2月15日及以后出生);
      (四)符合《2016年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简介表》(以下简称《岗位简介表》)中各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五)符合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简介
      具体详见《岗位简介表》(附后)。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工作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6年12月15日-12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报名地点:仪征市城市管理局一楼(新沿山河路8号)。
      报名方式:携带本人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到现场报名,如实填写《2016年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报名表》。缴纳考试费用100元/人。
      2、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年龄、学历、专业等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报名者本人。
      3、开考比例
      各招聘岗位开考比例均为3:1。报名结束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按规定的程序、办法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有关情况及时在仪征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公布。
      (二)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主要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法律法规、写作等。法律法规笔试范围参考:《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行政诉讼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内容。
      笔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笔试时间:2017年1月7日上午。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详见笔试准考证。
      (三)面试
      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各招聘岗位计划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以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含同分并列者)。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成总成绩。
      根据入围考生考试总成绩,按各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其中同一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以笔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该成绩仍然相同,则另行增加笔试并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五)考察和公示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者,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仪征市城市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均按该岗位入围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获准被聘用的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关系,在正式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正式聘用资格。正式聘用后,工资不低于仪征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仪征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14-89319139。
      六、本简章由仪征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仪征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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